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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房屋拆除施工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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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3-26 09:30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拆除工程,是指拆迁人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在其规定的拆迁范围内拆除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拆除施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爆破与拆除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 市建委负责对全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的统一指导和监督协调,并具体负责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施工管理。

  各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非爆破拆除的房屋拆除工程的施工管理。

  第五条 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前拆迁人必须持拆迁许可证或拆迁红线图到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分中心履行报拆登记手续。委托拆迁代办单位组织的拆迁需提供拆迁代办单位资质和拆迁资金证明;拆迁人自行组织的拆迁按新建工程项目的有关规定登记。

  第六条 房屋拆除工程必须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七条 拆除建筑规模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和构筑物拆除施工,必须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择拆除施工企业,招标投标活动由拆迁人负责组织,并接受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

  房屋拆除工程的施工招标一般可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应当依法订立承发包合同,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 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前15日,拆迁人必须提供如下资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房屋拆除施工企业资质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措施方案的专家论证意见。

  (三)房屋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可能危及四邻建筑的说明。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和扬尘防治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破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十条 房屋拆除工程合同价应包括安全围护及其它安全生产有关费用和文明施工专项费用,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必须为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 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并按专家论证审查合格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组织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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